七人被拘留!即墨警方再提醒:請規范使用“場所碼”2022/9/25 9:03:43
場所碼是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溯源的重要手段,可以幫助及時有效開展精準溯源和風險排查。全區各類經營管理場所都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嚴格落實場所碼掃碼登記使用要求,做到逢進必檢、凡進必掃、不漏一人。每位公民都應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掃碼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也將依法予以處理。
近日,即墨警方依法對7名不按規定掃描場所碼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一:王某經營某托管服務部時,不按規定落實員工及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案例二:姚某經營某快遞驛站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韓某經營某拉面館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四:安某經營某瑜伽跆拳道店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趙某經營某排骨米飯店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六:崔某經營某超市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案例七:林某經營某大眾浴池時,不按規定落實顧客掃描使用場所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百元。
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 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1、對經營場所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在公民進入場所時未查驗“場所碼”掃碼,首次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后再次查獲的,或者首次被查獲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公民拒絕履行“掃碼通行”義務,首次被查獲,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再次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對經營場所、公民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引發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4、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在疫情防控期間,廣大市民都應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積極測溫、掃碼、核酸檢測和正確使用場所碼,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僥幸。公安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公共場所檢查力度,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依法處置,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