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戒尺”還給老師!天津中小學教師1月1日起可根據情況采取懲戒措施2021/12/31 10:32:12
近日,天津市教委印發《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明確教師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該《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懲戒?教師可以采取哪些懲戒措施?《實施細則》作出明確規定,并根據違紀情形,把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課上或課后學習任務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學習任務;
(四)適當增加額外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五)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六)課后教導;
(七)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
(二)安排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小學中高年級(三年級到六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實施細則》不僅規定教師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也規定了教師不能采取的一些行為。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