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即墨區稅務局靈山稅務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青即靈稅限改〔2021〕22號2021/9/14 14:57:50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即墨區稅務局靈山稅務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青即靈稅限改〔2021〕22號
即墨市***針織廠(納稅人識別號:3702***19975):
你(單位)違反稅收管理,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三條;《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限你(單位)于2021年9月16日前申報繳納以下稅款:
1.增值稅:3751013.84÷(1+5%)×5%=178619.71元;
2.城建稅:178619.71×7%×50%=6251.69元;
3.教育費附加:178619.71×3%×50%=2679.30元;
4.地方教育附加:178619.71×2%×50%=1786.20元;
5.印花稅:3751013.84×0.05%×50%=937.8元;
6.土地增值稅:739485.58元。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即墨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