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7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即墨區營王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店子山二路路口處時,與孫某駕駛魯BMXXX9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過民警現場勘察,認定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是導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
即墨交警提醒廣大的非機動車駕駛員們,請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提高出行安全意識,千萬不要圖一時之快、貪一時之便,逆行行駛,切記安全第一,這是為自己負責,也是為他人負責